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材料,同时通知被诉人,该仲裁理事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后的所有通讯联系应寄 送给理事会的秘书处。
除非当事人已经同意了仲裁庭的组成,否则秘书/书记应请当事人注意第21 条,并且要求当事人在30天内通知理事会的秘书处是指定独任仲裁员还是三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且在同一期限内作出各自的指定或双方同意的指定。
如果,根据第七条,秘书/书记将案子提交高级仲裁理事会,他也要将仲裁申 请通知另一方。这种通知,并不能开始本规则所规定的时限,除非秘书处/书记处 已将高级仲裁理事会的决定通知了当事人。
2.申请人得到本条1款1项中规定的通知后30天内要向秘书处提交有关申 请理由的全面陈述,及所有支持文件。秘书处会立即将这些材料转交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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