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1.如提交调解或仲裁的案子,在调解报告或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已获解决 或被放弃、中止,或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下去,则当事人应负责向秘 书处/书记处支付到此时为止已发生的费用和开销。当事人可以按照他们约定好的, 或按调解员或仲裁员决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12.如根据第26条提请非机构仲裁,只需理事会根据规则提名一独任仲裁 员或第三名仲裁员,则管理费用应按理事会与高级
仲裁理事会协商确定的特别费用 率征收。该费用率向秘书处/书记处索取。 第29条
送达通知
1.当事人之间、秘书处/书记处和仲裁员之间的一切通知、联系,在以下情 况应视为有效送达:通知交给了秘书处/书记处,并得到了签字了的回执,或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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