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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27条 
专家鉴定   
   
无论是否有调解或仲裁的申请,无论是否进行了调解和仲裁程序,只要合同中 有明确规定,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秘书处/书记处提名一位或几位专家 进行事实认定或专家鉴定,费用由该方支付。   
   
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秘书处/书记处会立即将这一请求通知另一方 当事人,随后提名一位专家,并规定专家介入的目的、范围和条件。事实的认定和 鉴定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也可在已按时邀请了双方参加之后进 行。    鉴定或报告应阐述做出决定的理由。并且应不迟延地将结果通知秘书处/书记处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鉴定都不可被视为等同于仲裁裁决,也不对 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也不能改变、增加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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