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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阿拉伯商会调解、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对再次指定的仲裁员提出任何异议时均须附具理由。理事会有权对异议作 出决定,或驳回,或接受并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重新指定的权利。   
3.一旦仲裁程序开始,只有理事会有权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独任仲裁员或 首席仲裁员的异议。在发生异议的情况下,理事会可撤换被异议的仲裁员。   
第23条 
仲裁程序   
1.本规则是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则。如果本规则在某些问题没有规定,则应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对那些问题有规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则应由仲 裁员选择他认为最有可能使争议得到迅速,经济和最终解决的规则。    
   
当事人同意放弃就仲裁程序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向法院申请或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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