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取发票工本费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七章发票验销管理
第十二条 发票验销的类型:1、纳税人领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2、纳税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注销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验销;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纳税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送税务机关验销;4、纳税人购入发票发生丢失、流失、被盗的,经审批后办理发票验销手续;5、纳税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验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6、交纳发票保证金后领购的发票,到规定的验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7、对纳税人保管的发票有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问题需要验销。
第十三条 企业冠名发票和面额千位(含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验销手续。
1.已在省地税局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进入省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发票验销模块,在《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中录入发票使用、本次申请购(印)、申报纳税等相关信息,并打印该表(重新购票时送税务机关)后,即可提请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发票进行验销,不需要持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验销。
2、没有在省地税局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填写书面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报主管地税机关验销,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填报的资料录入大集中系统,不需要持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验销。
3.主管地税机关前台人员对纳税人网上及书面提交的发票验销信息进行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同意纳税人领购新发票。
4.对上述纳税人申请验销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两人或两人以上每季度下户进行发票验销核查,核查纳税人验销的发票纳税申报情况,填写《发票验销核查表》(见附件2)。
对纳税人委托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验销发票手续的,可直接到征收前台办理申报纳税及领购发票。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办理验销发票手续中有弄虚作假的,停止验销发票业务办理并追究该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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