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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6)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四)编制报表

  各分局每次盘点后均应将《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发票盘存报告表》报送县区局、分局负责人。县区局年末盘点的《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发票盘存报告表》应于年后三十日内上报市局。

  (五)库房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库房的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效能管理考核办法。

  2、各级税务机关设置发票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利于存取和盘查。

  3、各级税务机关按领用单位设置《发票分户帐》,按发票种类设置《发票分类账》,库房发票的领(购)入、发(售)出、缴销和返纳都必须按要求记载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码、数量等情况。发票的印领用存必须有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4、发票管理人员的换岗交接手续必须详细、清晰、完备。发票交接前必须对前任的发票管理员经办资料、账册、帐表进行审核,确保交接工作在帐表、账账、账实、相符资料数据准确无误的基础上进行,移交时除做好库存发票的清点交接外,还要注意做好工本费票据、门前开票使用发票、发票工本费的核对和交接。对票据的交接基本指标要齐全,包括发票名称、年号、本数(份数)、号码、单价、金额等。移交时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发票工本费核算管理

  第七条 市局根据发票印制的成本,提交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各类发票价格,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下发文件执行。

  第八条 县区局应设置相应的总账和明细账,记载、反映印制发票支出的款项和发售发票时所收取的工本费情况,并填制发票印制或领入的入库凭证、发票发出、销售的工本费收据和发票返纳时的返纳凭证等有关原始凭证。

  第九条 发票工本费由各县区局自行与发票承印厂结算。县区局设立统一的发票工本费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工本费的收入支出情况。

  第十条 编制报表、会计稽核。发票月结期间为每月的1—10日,按月生成打印的《发票库存台帐》、《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发票管理员必须按月进行发票盘点并核对发票工本费收入,对有关帐表、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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