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
市局征收管理科对上报的印制发票申请资料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大集中系统”上制作发票印制计划,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并附送发票票样。印制厂按《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
4、验收入库
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制通知后按规定进行印刷。一般情况下, 印刷厂应将票样送申请印制单位审核,印刷厂凭申请印制单位人员审核签名后进行印制。印刷完工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式二份,市局总仓票管员验收后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签名,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退定点印刷厂。市局总仓票管员据以将有关数据录入“大集中系统”,并制作《发票调拨单》,定点印刷厂向指定交货的县区局交验发票。凭已签名的《发票调拨单》及发票作为工本费结算凭据与发票申请印刷县区局结算工本费。
第三章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制作,由市局征收管理科指定专人向省局交接,发票印制企业必须由保密室负责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交接监制章。平时监制章必须存放于保密室,印制发票时办理手续从保密室中领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监制章不得带离印制发票的场所。监制章因磨损等原因须作废更换的,必须将作废的监制章如数缴回税务机关,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条 发票印制企业因印制发票须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凭市局开具的证明到省局指定的供应点购买,防伪专用品必须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使用情况必须如实登记。使用情况按季报告市局征收管理科,年终制作使用报表,由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
第四章 发票领购管理
第五条 发票领购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内部调入和纳税人领购管理。
(一)税务机关内部调入
县区局税务机关取得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1、市局根据县区局上报的《发票印制计划表》制作《发票调拨单》调拨需求数量。各县区总仓在确认调入发票时,应核对发票的编码、号码、数量等信息,核对无误才能确认入库;2、向其他县区调入发票,由调入发票方向发票调出方提出申请,由调出方制作《发票调拨单》调拨需求数量。调入发票方在确认调入发票时,应核对发票的编码、号码、数量等信息,核对无误才能确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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