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下列发票必须严格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
1)面额万位(含万位)以上的手写发票;
2)电脑发票;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
4)建筑业发票;
5)不动产销售发票;
6)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必须在每月纳税期限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验销。整本发票没使用完的,对已填开的发票验销完税后退纳税人继续使用。各分局票管员在验销发票时,必须将发票的填开金额录入“大集中系统”。
验销发票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如涉及偷税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缴销的发票存根,应制作缴销封面,填写相关发票使用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相关人员审核签名封存,按《中华人民共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年限保管,已到保管期限的,列册清点,由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按规定要求销毁。
第八章发票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局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由县区局征管股会同监察室审核无误后,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由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按规定要求销毁。按规定要求销毁。
第十八条 由于发票换版及印刷质量等原因需作废税务机关内部库存的发票(包括由纳税户退回返纳和库存发票)的,填报《发票核销审批表》,由县区局局长审批,报市局备案后,由监察室监督统一送造纸厂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第十九条 县区局总仓票管员将《发票核销审批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根据核销情况入账,并按期编制《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第九章 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需要开具地方税务局发票的,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门前开票的规定,应对纳税人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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