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或有关资料;
(四)外来固定工商户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开票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根据系统生成的《代开发票申请表》打印给纳税人核对,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发票人员在开票前,应根据提供或接受服务和不同的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开具:一般情况下使用《税务代开统一发票》,运输业务须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务须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须使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填开发票时,发票与完税证必须交叉填写号码,门前代开发票应先征收税费(若属免税或达不到起征点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录入不征税的依据)将税票信息带入后再开具发票,同时税票、发票号码和经手人姓名填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前,开票人员必须对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费,并开具税收完税证,连同开具的发票一并交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开票人员月终后3天内将填用的代开发票存根联或作废的整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按月分类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具体要求:每50份装订成册,不足50份的按当月实际开票数装订存档备查,每笔业务按代开发票存根联—→代开发票申报表—→证明、合同或其他相关资料顺序粘贴。并使用全市统一的代开发票封面(见附件3),县局征管部门、监察部门定期对开票人开票征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章 发票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异地前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收取保证金。发票担保管理包括发票保证人管理、发票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同意为购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发票担保书》;保证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担保的,还应填写《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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