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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4)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纳税人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申请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临时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申请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凭《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附件1)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前台人员对纳税人网上及书面提交的发票验销信息进行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同意纳税人领购新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后,根据申请购买发票的面额和数量,按供应发票的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购买发票的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到发票销售窗口购买。发票发售窗口接收资料后,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领购发票的资格、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备、填报的指标是否齐全等,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核定业户发票的最大供应量、供票方式、缴销期限等。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

  (三)发票发售

  发票销售窗口售票员根据批准供应的发票种类、数量和供应发票方式以及审批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将购买发票单位纳税编码、购买发票字轨号码等录入“大集中系统”,确认后打印或填写《发票领购簿》,收取发票工本费。对须交纳保证金的,同时打印《发票保证金收据》。将发票、工本费收据、保证金收据、《发票领购簿》和一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给申请单位和个人。

  (四)发票停供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作发票停供处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等情况如涉及全国统一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业户缴销未用发票后,作发票停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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