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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12)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发票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对有关人员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明确责任,奖罚措施分明,从制度上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防止内部出现漏洞,留下隐患。

  第四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有关人员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款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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