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二一公司辩称,网络实名是我公司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互联网商业性增值服务,是网络实名注册者实现直达其网站、网页的关键词,是一种在已有的数据库中通过IE地址栏进行搜索的入口关键词,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法律对网络实名服务无禁止性规定,故此服务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我公司作为网络实名服务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信立华夏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的范围是通讯设施和信息传送技术服务,而我公司利用IE地址栏关键词搜索技术向广大客户提供网络实名服务,两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我公司为客户注册“528”、“528招聘网”等网络实名及客户使用网络实名的行为没有侵犯信立华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况且,信立华夏公司注册的是由“招聘网”文字、“528”数字及“com.cn”英文字母组成的图形商标,将图形商标中的一部分“528”、“528招聘”、“528招聘网”等分割出来,不具有区分其他服务的特征,不具有专有性,不应该按商标权进行保护。综上,不同意信立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网络实名是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在上网用户已经安装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插件的情况下,根据上网用户在地址栏输入的一个名称将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对应的网站或网页。根据三七二一公司公开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注册网络实名,并通过交纳服务费享受该服务;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上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为方便用户查询网络实名产品的销售状态,三七二一公司还提供了在线查询服务,具体的操作过程是:登录三七二一公司网站,用户可在“要购买词汇”栏内随意输入一个想购买的字、词或更多的文字组合(比如本案的“528招聘”等字样),用户发出的该查询请求会在后台系统数据库中进行搜索对应匹配,如果该词已经被售出并且仍在服务期内,前端界面会如实显示销售状态,反之,没有查到已经售出信息,前端界面会显示“可购买”。这时用户就有机会去注册购买。查询过程中所输入的文字内容完全由用户自主决定,不为三七二一公司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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