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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在线(6)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中搜公司提供了公证费凭证共计9000元及合理支出的有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第1772号、第01920号、第01921号公证书、企业信息查询、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中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和珠穆朗玛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利用mysearch软件在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上增加了包含8848网站在内的搜索导航条和具有广告性质的缩略图及其他非本网站信息。搜索导航条的增加导致访问者在中搜公司的页面上能够轻易地访问8848网站及其所链接的网站,极易引导或带走中搜公司网站的访问者,损害中搜公司的商业利益。缩略图的增加容易导致中搜公司的网站系统运行缓慢,且可能使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排序受到影响,降低中搜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声誉。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mysearch软件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搜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不利于互联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其行为构成对中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主张其所增加的搜索导航条也方便其他搜索网站的互联网用户访问中搜公司的网站,但是,上述情况仅仅在互联网用户访问中搜公司以外的其他网站时才可能出现,这并不能否定本案所涉的互联网用户访问中搜公司网站时mysearch软件对中搜公司造成损害的事实。珠峰万维科技公司提出安装 mysearch软件之后并没有影响中搜公司网站的搜索速度,也没有影响其搜索结果,mysearch软件的性能、目的没有和其他搜索商的搜索引擎的性能、目的冲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故其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主张其mysearch软件是使用在微软IE浏览器的开放的操作平台之上、软件的安装是互联网用户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站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故其此项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中搜公司关于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就mysearch软件进行虚夸宣传的主张,本院对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关于其没有进行虚夸宣传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中搜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包含中搜公司主观设计和判断的相关搜索页面,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珠峰万维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mysearch软件,在用户端上增加搜索导航条、缩略图等内容,将中搜公司原有的搜索页面进行了修改,并且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中搜公司对相关搜索页面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上诉认为,其安装mysearch软件之后增加的导航条、缩略图等内容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修改、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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