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在线(7)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原审法院根据中搜公司网站规模、经营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为本案诉讼合理支出的费用等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二 ОО 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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