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华丽诉称:2004年2月初,我委托被告第五空间公司代为购买国际域名,用于个人网站制作和宣传。2月21日,该公司为我办理了www.d-xe.com域名注册登记,4月3日,我向该公司交纳了100元域名定购费,6月4日,双方就此事补签了书面协议,表明第一年度期间为2004年2月21日到2005年2月20日。之后,我为宣传www.d-xe.com网站,投入了大量资金,请人设计制作网页、CD唱片、摄制MTV,还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入。2005年4月初,我找到该公司后被告知需进行续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告知我她的新的农行帐号,我于4月5日按要求续交了100元费用,并将农行交费回单复印后传真给该公司。2006年2月初,有用户反映www.d-xe.com域名不能正常使用了,我与该公司及搜狐新时代公司联系,得知www.d-xe.com域名已被德国公司注册,无法恢复给我。因sohu.com网站经营者是搜狐互联网公司,故此起诉三被告共同侵权,并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因无法正常使用www.d-xe.com域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69907.5元。
被告第五空间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域名订购合同,没有违约。2、原告过期不续费,按规定被注销,责任不在我公司,应由原告自负。3、原告是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进行的第二次付款,不属于双方变更合同行为,我公司也无为原告办理延续域名使用期限的义务。4、原告按合同约定应交纳150元域名订购费,其只交纳100元,是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sohu.com网络经营者,也无域名注册服务事项,原告域名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辩称:该案与我公司无关。1、原告注册域名是与第五空间公司签的合同,并执行的是《新浪网集团域名服务条款》。2、我公司承认与第五空间公司的合同关系,我公司已经为第五空间公司代理的域名进行了注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我公司只提供技术服务,不提供管理服务,域名到期是否需要续费与我公司无关。原告作为域名财产的持有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域名,原告失误未予续费,造成域名流失,责任应由原告自负。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4年2月初,原告委托被告第五空间公司代为购买国际域名,用于个人网站宣传。2月21日,该公司为原告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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