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3)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被告长城国旅辩称:第一,原告所主张的“网站名称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北京市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所载的网站名称“北京旅游网”并未赋予原告享有“北京旅游网”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权。原告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识均与“北京旅游网”无任何联系,原告对其不享有任何在先的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第二,原告对“北京旅游网”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北京旅游网”文字不具有特有性,不能为任何人专有。“北京旅游网”组合为“北京+旅游+网”,即为“地名+行业名+结构形式”,不具有一般意义上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相关公众也不会依据“北京旅游网”来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或服务来源。第三,网络环境下,真正具有识别功能的是域名,“网站名称”不具有网络上的识别功能,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无从谈起。第四,被告长城国旅的网站名称与原告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即使网络用户通过在地址栏中输入“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而进入被告长城国旅的网站,因被告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有网站名称“北京国际旅游网”,与原告的“北京旅游网”差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五,被告使用“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具有合法依据。被告通过与三七二一公司签订《网络实名注册协议》而取得“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权。被告亦拥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颁发的“北京旅游网.cn”和“北京旅游网.中国”中文域名。综上,被告长城国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针对上述二被告的抗辩主张,原告阳光旅行社又提出相应的主张:第一,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是出于商业目的,是有偿服务。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无论向社会提供什么性质的服务,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与被告长城国旅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原告与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建立过为期一年的搜索服务合同关系,并于届满前准备续签合同。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在与被告长城国旅签订合同时,明知原告享有优先权,却将“北京旅游网”提供给案外人田迎平和长城国旅使用,而长城国旅现在仍然使用该网络实名服务。此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第二,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将“北京旅游网”这一特定名称通过网络实名搜索服务提供给他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北京旅游网”这一名称是原告依照审批登记的程序取得的,原告对其享有名称权。原告登陆三七二一网站,对“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搜索查询,发现使用该名称的主体分别是登记为个人电子名片的田迎平、孟辉及被告长城国旅。前两位个人显然未经合法登记,没有使用“北京旅游网”名称的正当理由,而被告长城国旅的网站名称是“北京国际旅游网”,而非“北京旅游网”。第三,“北京旅游网”是特定名称而非通用名称。按照名称的自身特性和互联网的常识惯例,互联网用户在查询“北京旅游网”名称时,是希望链接到某一特定网站。原告的许多老用户发现在查询“北京旅游网”却链接到“北京国际旅游网”时,纷纷向原告投诉,证明“北京旅游网”不是通用名称。第四,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既然提供网络实名搜索服务,就必须尽到审查接受服务主体资格的义务,并在发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立即采取停止侵权等补救措施,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本案中,网络实名搜索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发布形式,三七二一公司是广告的经营者,接受服务的长城国旅是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其共同行为造成公众对“北京旅游网”经营主体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原告对“北京旅游网”名称的使用由来已久,并对该名称的宣传推广进行了巨大的广告投入。“北京旅游网”在北京的旅游市场中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地位,在旅游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应属于知名商品或服务。原告经营“北京旅游网”网站,获得了大量的旅游客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长城国旅作为经营旅游行业的同业竞争者,看好了“北京旅游网”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故意利用三七二一公司的实名搜索服务,将查询“北京旅游网”的旅游客户引导到自己的网站并通过提供旅游服务牟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与接受实名搜索服务的长城国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网站名称权,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