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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泰科(2)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上诉人亿特网华公司原审辩称:“中国金属网”由安泰科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共有,安泰科公司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亿特网华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客户也有权选择签约对象,该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安泰科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安泰科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5日,经营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是“中国金属网”(域名为“metalchina.com”)的所有者之一和实际经营者,通过该网站为客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即用户需购买不能多用户同时使用的帐户及密码才能浏览该网站内的相关信息。该网站的另一所有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权利。

    亿特网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3日,是“中华商务网”(域名为“chinaccm.com”)的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但也采取出售帐户和密码的形式向客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

    “中华商务网”开户费200元,信息费按栏目收取,每年2200元至8000元不等,另可根据情况享受折扣;“中国金属网”开户费15 000元,信息费每年15 000元左右。安泰科公司的部分用户在信息服务合同期满后成为亿特网华公司的用户,即在“中华商务网”开户并付费获取信息。

    依安泰科公司的申请,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分别于2003年8月28日、10月30日、12月10日,对上述两个网站上的内容,尤其是用户输入密码登录网站后可浏览、查询到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用户输入密码登陆“中华商务网”,可查询并浏览的文章中有162篇与“中国金属网”在先发布的有关金属市场的报道性、评论性文章相同。“中国金属网”发布的上述署名文章系与安泰科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市场分析与研究人员所采写、编译。亿特网华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网站上相应文章的来源。

    另查明,安泰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1 520元、律师代理费15 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安泰科公司与亿特网华公司均利用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有关金属市场的信息服务,且经营模式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亿特网华公司擅自将安泰科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信息纳入自己的网站,并低价收取信息服务费提供用户使用,构成对他人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亿特网华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冲击了“中国金属网”的实际经营者安泰科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鉴于该网站的另一所有者也已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因此安泰科公司有权要求亿特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亿特网华公司有关安泰科公司不能单独提起诉讼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安泰科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故综合考虑亿特网华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情节后果、信息服务费收取标准、安泰科公司为诉讼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鉴于安泰科公司没有以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声誉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故对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三、驳回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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