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诉称,我们共同享有中国国家篮球队商业赞助、赛事经营运作等权益。贵人鸟中国公司、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于20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经我们授权,冒称是中美巴三国国际篮球对抗赛“运动装备合作伙伴”,并盗用中国国家篮球队球员姚明、王治郅、易建联的形象,通过中央电视台第三套和第五套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还在福建晋江市阳光广场、七一路口、池店镇政府东路口及贵人鸟中国公司门口等地悬挂使用上述称谓和球员形象的巨幅广告牌。贵人鸟中国公司、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商业赞助权及赛事经营运作权,故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49万元。
贵人鸟中国公司辩称,我公司有权使用“中美巴三国国际篮球对抗赛”组委员顶级运动装备合作伙伴的赞助商资格,并有权使用涉案球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但涉案的广告宣传与我公司无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的诉讼请求。
贵人鸟体育公司和贵人鸟福建公司辩称,依据贵人鸟体育公司与“中美巴三国国际篮球对抗赛”组委会的合同,我们有权使用该赛事顶级运动装备合作伙伴的赞助商资格,并有权使用涉案球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而且,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并不享有涉案球员的肖像权。因此,我们的宣传行为取得了合法授权,并未侵犯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的权利,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按照国家体委文件和中国篮协章程,中国篮协的具体职责包括提出篮球国际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开展与篮球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篮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双边比赛等,由中国篮协直接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证明中国篮协享有所有“国”字号篮球队的组织管理权,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与“国”字号篮球队相关的一切国有资产的商业经营权。
2006年3月19日,中国篮协出具授权书,授权盈方公司独家代理有关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和女子篮球队(统称“中国国家队”)的商业经营事务,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中国国家队的商业赞助权及国内外赛事经营运作权,授权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国篮协通过签约获得了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队员王治郅、易建联、姚明集体特征的独家独家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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