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3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东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产业基地政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荣秀丽,总经理。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之声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朗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罗之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罗之声公司起诉称:原告是《吉祥三宝》歌曲的蒙、汉文词和曲的著作权人。该首歌曲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音乐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现在发现被告天宇朗通公司作为内容提供商,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歌曲通过中国移动网站向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从而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宇朗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天宇朗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6日,国家版权局对普罗之声公司提出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行了登记,并颁发了证书。该份登记证书证明:布仁巴雅尔于1994年创作完成《吉祥三宝》歌曲的蒙文词曲、王锡正于2005年6月创作完成《吉祥三宝》歌曲的汉文歌词。现普罗之声公司作为《吉祥三宝》歌曲的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对该歌曲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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