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搜狐公司有权对百度公司裁员一事进行相关的报道、评论或为他人进行报道、评论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搜狐公司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备了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当然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百度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在业内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公众对该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变故比较关注,亦情有可原,搜狐公司为满足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正当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报道、评论甚至制作专栏、专题并无不妥。但应注意的是,相关内容通过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大、波及面广,搜狐公司在从事相关活动时应以客观性、公正性为原则,不得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
其次,涉案文章的内容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影响。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特定经营者的总体评价,由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者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表现、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因素决定。良好的商业信誉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经营状况以及有利的竞争优势。百度公司进行裁员,本是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如对裁员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当然,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网络等媒体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其他人对事实加以评论,均是正当行使权利。但言论自由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文章除了涉及百度公司裁员事实及正常的评论外,还夹杂着大量的诋毁百度公司商誉的内容,如有的文章选用夸张的标题或图片吸引公众注意,有的文章及回复对百度公司及其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谩骂,有的文章及回复号召抵制百度公司的产品。上述内容已超出了当事人发表言论的必要限度,亦违背了舆论监督所应具备的客观性、公正性,必然对百度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第三,搜狐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正当。
百度公司进行裁员后,搜狐公司进行了报道,并转载了相关文章,同时搜狐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专门开设了博客专栏,搜狐公司已不是简单的提供网络空间服务,而是根据自身的判断标准选择、征集相应的文章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一点可以从搜狐公司以下行为得到印证:1、搜狐公司为该栏目采择的背景图片,并非来源于百度公司裁员一事的新闻图片,而该图片的内容渲染了一种激烈和对抗的气氛;2、从该专栏的“编者按”内容来看,该栏目主要征集来自被裁员工方面的文章,且搜狐公司对百度公司裁员一事的做法持否定态度;3、在“编者按”中,搜狐公司特别标注了《征集被‘锯’员工怨怒牢骚博文》,使用了‘锯’这个比较独特的修饰用词,联系到搜狐公司在该栏目各版块间标示的“搜狐左右间IT@博客”,可以认定搜狐公司对博客文章《征集“ 百度门”被‘锯’员工博文》的内容是知晓并且认同该文的观点,同时向相关公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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