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9)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一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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