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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2)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原告郑钧提交了3份证据:1、郑钧的《赤裸裸》CD专辑封面、封底和歌词复印件;2、(2006)京二证字第19880号公证书;3、律师费发票。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合法的无线增值业务运营商;我公司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处获得了《灰姑娘》词曲著作权的授权,有权进行使用;在我公司所提供的《灰姑娘》铃音下载服务所获收入中,归属于词曲著作权人的收入应为500元左右;在接到诉状后我公司已经立即停止了上述铃音下载服务;我公司同意向郑钧支付500元,但不同意赔礼道歉,亦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被告新浪公司提交了3份证据:1、新浪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新浪计费平台打印页面;3、音著协与新浪公司订立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经审理查明:

    郑钧的CD专辑《赤裸裸》中收录有歌曲《灰姑娘》,其词曲作者均署名为郑钧。新浪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2006)京二证字第19880号公证书对2006年6月15日证据保全公证过程的记载显示:通过新浪网(www.sina.com.cn)首页的“图铃”栏目,可进入其“缤纷俱乐部”页面;点击该页面的“单音铃声”进入单音铃声页面,在“铃声搜索”处的“关键字搜索”栏中输入“郑钧”,点击“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铃声名称灰姑娘”、“歌手/作者郑钧”、“人气

    75 258”、“试听”、“发送”;点击“试听”可进入下载页面,该页面左侧显示下载步骤,中间显示《灰姑娘》歌词,右侧显示“您的手机号码”、“接收方手机品牌”、“接收方手机类型”及“单音铃声1元/条(缤纷用户免费)”等内容。双方当事人认可新浪公司提供的《灰姑娘》铃声长度约60秒,不包含歌词和表演,未使用原曲的全部,但除原曲中反复的部分外,其他部分均进行了使用。

    新浪公司提交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中载明该协议有效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协议所附授权歌曲清单中包括郑钧的《灰姑娘》。

    新浪公司称其从2005年开始提供《灰姑娘》的铃声下载服务,郑钧认为该时间应早于2005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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