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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诉北京千安达科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6423号

  

    原告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17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新华,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安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学,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山峰,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北京千安达科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安新县安新镇留村35队-1110。

    原告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简称九星恒隆公司)诉被告北京千安达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千安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06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星恒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新华,被告千安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学、赵山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星恒隆公司诉称:我公司受让取得ZL02219684.6号“感应控制自动翻盖垃圾桶”(简称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该专利产品推出后不久,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小飞人”牌“红外感应垃圾桶”侵权产品,此外被告还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通过对比,被告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被告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被告侵犯了原告拥有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销毁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3、在《知识产权报》上赔礼道歉;4、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5、承担原告合理支出13&nbsp814元及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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