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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辉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合资(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审与二审都认定了二轻局单方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是因为只考虑到电冰箱公司与轻工公司都是二轻局的下属单位,都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可以由其出资人来调整和管理,但是却忽视了辉展公司的合法权益。辉展公司是与电冰箱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无论是根据合资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管理权还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资合同一方的股东权益是不可以不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就转让给第三人的。而轻工公司认为这种股权调整不是有偿转让,所有权没变仍属国有资产,因此不违反合同约定的理由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将电冰箱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轻工公司虽然没有改变股权最终的国有性质,但是却改变了股权所属的企业法人。辉展公司并不仅仅是与一个国有性质的企业合资经营,也是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资经营,虽然电冰箱公司与轻工公司的老板是一个人,但并不代表这个老板可以不经辉展公司的同意任意派一家公司与其合资经营,因为每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都是不同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履行国有企业的股东权利时往往忽视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除应得到合营双方一致同意外还应得到国家机关的批准。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出资者为国有企业的,其中就有国有成分,而国有企业是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和有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义务所决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转让采取了特殊的管理办法,即转让须事先得到有关主管方面的批准和有关方面的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可见,国有资产的转让除要遵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特别法规,国有企业对其在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份额的转让也不例外,均应遵守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别规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第十七条的规定:“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可见,对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法律予以了严格的规定,在当事人各方达成一致后,国家再进行审查和批准是履行其作为国有出资者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义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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