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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2)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同年11月3日,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岁宝)向城建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履约转款的函》,称:“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九三年九月签订的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规定,请将美元肆佰玖拾万元(USD4,900,000元)和港币叁仟捌佰万元(HK$38,000,000元)转入‘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账下,并请委托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将此款全额转入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收款单位: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沙河支行;美元账号:0701220120053,港币账号:0703220120090.”根据深圳岁宝的指示,城建公司遂分别于同年11月8日、1994年2月16日将490万美元、3,800万元港币转到了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的账户,深圳市金属材料公司随后即将该两笔款项转到了深圳岁宝的账号上。

  此后,深圳岁宝从1993年12月8日至1995年4月13日先后共九次向城建公司支付490万美元的利息553,455.39美元,于l994年12月29日向城建公司偿还20万美元的借款本金,并从1994年7月26日至1995年3月22日先后共五次向城建公司支付3,800万元港币的利息2,664,072.92元港币。其余本息深圳岁宝及岁宝集团至今未能支付。

  由于城建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向华侨城建行所借的款项,华侨城建行遂就两笔借款分别于1996年10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建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后经双方庭外和解,华侨城建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中院于同年10月22日分别以(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50号、(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51号裁定准许华侨城建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华侨城建行18,180美元、117,255元港币。同年11月15日,城建公司将上述两笔由华侨城建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华侨城建行。同年12月31日,城建公司又分别与华侨城建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城建公司分别向华侨城建行借款3,800万元港币、470万美元,借款期限分别到1997年7月31日。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实际为前述《借款合同》的展期合同。

  1997年7月11日,城建公司致函深圳岁宝,称:“我公司在建行深圳市分行华侨城支行借款HK$3,800万、USD470万元,根据1993年9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这两笔贷款给你公司使用,由你公司还本付息,并实际承担借款方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但你公司长期拖欠贷款利息,一直以来均由我公司代付,97年7月10日我公司又代付利息HK$250万。请你公司接到通知五日内,速与我公司联系清理债务及还款事宜,否则,我公司将对岁宝百货停水停电,并诉诸于法律手段。”深圳岁宝财务部副部长彭永成签收了该份函件。但深圳岁宝未能偿还有关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城建公司亦未能向华侨城建行偿还贷款本息。华侨城建行遂于1998年初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后经双方庭外和解,华侨城建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中院于同年10月19日分别以(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138号、(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139号裁定准许华侨城建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华侨城建行16,755美元、100,005元港币。同年7月22日,城建公司根据与华侨城建行的约定,将上述两笔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华侨城建行。此后,城建公司分别于1998年6月22日、7月6日、7月13日向华侨城建行偿还了港币1,490万元、830万元、1,480万元,共计3,800万元,及从1996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15,098,380.18元港币;分别从1998年7月13日、7月20日、7月22日向华侨城建行偿还了美元405万元、40万元、25万元及从1996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1,580,315.2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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