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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群、向睿诉皮明俊、郑华珍法定继承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继承皮新平的遗产42660.37元。而除房屋和其他财产外,实际占有现金80223.57元(总金额为110795.75元,扣除已实际开支的丧葬费等30572.18元),多占有的现金37563.20元和房屋、其他财产均应返还给二原告。
  二、袁本英尚未归还的借款即原告向群和皮新平的共同债权,因利息数额尚不能确定,故本案无法对双方各应享有和继承的数额具体处理,只能按照上述一、3中的处理原则进行确认,即待袁本英归还借款后由二被告继承1/4,二原告享有和继承3/4;秭归县交警队主持调解时所确定的韩庆卫应给付的赔偿款(除已给付部分外)应视为皮新平的遗产,待韩庆卫给付后由双方各继承1/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无法调解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平湖三路8-3-104号房屋一套及其他财产(电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液化气钢瓶二个、床二张、电话一部、方桌一张、圆桌一张、床上用品四套、高压锅一个、电饭煲一个、其他生活用品等)归向群、向睿所有,限皮明俊、郑华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
  二、皮明俊、郑华珍尚应给付向群、向睿享有和继承的份额人民币37563.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案诉讼费7000元,向群、向睿负担3000元,皮明俊、郑华珍负担4000元。向群已预交7000元,待本案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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