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
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真正落实,有必要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作出设计。
1 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庭审前和审判程序中均可提出。但是,如果大量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均在审判程序中提出,必将使诉讼相对方为了收集证据证明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而不断申请延期审理,引起诉讼拖延。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般应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提出。
2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在美国,基于彻底的当事人主义,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法庭对证据的可采性一般不主动进行审查。但在许多国家,除当事人有权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外,法官基于维护实质正义的需要,对一些严重违反取证程序的证据也有责任依职权主动审查和排除[1](P 361)。笔者认为,后一做法更为合理。我国在立法时也应规定,通常情况下,排除证据的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但对于一些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法官也有责任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将查证非法的证据予以排除。
3 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许多国家和地区①的立法都规定:一旦辩护方或法院基于合理的根据提出控方的证据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控方就有责任证明其证据是合法的,否则,法官将推定其证据为非法而予以排除。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真正得到落实,建议我国立法也作类似规定。
4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保障。为了保证非法证据一旦得以认定,其对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就能得到有效遏制,法律还应规定,对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被认定为非法获得的证据材料,控方必须将其从案卷材料中予以排除,不得使其在法庭审判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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