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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美国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包括:(1)传讯(arraignment)。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安排传讯。传讯在公开的法庭进行,被告人须到庭。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个人情况,然后向他宣读起诉书,告知被告人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答辩。通常有三种答辩形式可供选择,即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答辩。如果作出有罪答辩,经审查确系自愿,即不再进行法庭审理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2)辩诉交易;(3)审判前的申请、异议程序;(4)特殊辩护理由的通知。即以不在犯罪现场、精神病或者公共特权等作为辩护理由时,必须事先通知控方;(5)证据保全程序;(6)证据展示程序;(7)庭审前会议程序[2](P 46-59)。

  在法国,重罪案件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包括以下活动:(1)讯问被告人;(2)证据展示。包括律师在案卷保存处查阅案卷及检察院、民事当事人与被告人互相通知本方将在法庭上传唤的证人及鉴定人的姓名、职业和住所;(3)补充侦查。审判长如果认为预审尚不完整,或者在预审之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查行为;(4)其他处理程序,如决定改变管辖、并案处理或分案处理等[3](P 115-118)。

  在德国,刑事诉讼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包括:(1)公诉审查。主要任务是对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启法庭审判程序;(2)调取证据。审判长应被告人的要求或依职权传唤证人、鉴定人或调取其他证据;(3)证据展示。法院、检察院、被告方相互告知所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姓名及他们的居所或住所;(4)宣布法庭组成并征求被告方的意见;(5)提前对预计不能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进行询问或对现场进行勘验;(6)其他准备程序[4](P 88-95)。

  日本在战后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制因素而对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在起诉方式上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因而与之紧密相关的庭审准备程序也基本上当事人主义化了。日本开庭审判前准备程序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明确分为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的公审准备和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后的公审准备。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前的公审准备,既有法院、检察官和辩护人分别进行的准备,也有控辩双方的协商,具体包括:(1)控辩双方应当尽快向对方提供阅览依法应当提供阅览的证据文书或物证的机会,及提供知悉证人等的姓名及住居的机会;(2)对传闻证据和证据调查的请求表示意见;(3)请求保全证据;(4)控辩双方就有关事项,如为明确起诉书记载的诉因或罚条,或者为明确案件的争点进行协商,对指定公审期日等相互磋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使检察官和辩护人到场,就有关诉讼的必要事项进行协商;(5)法院就变更公审期日征求诉讼关系人的意见;(6)采取确保被告人到庭的措施。为使控辩双方有效进行准备,法院可以令书记官告知控辩双方对方的姓名等。第一次公审期日以后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异议程序;(2)指定第二次以后的公审期日;(3)照会公务机关或公私团体,要求提出必要事项的报告;(4)对证据调查的请求作出裁定;(5)庭外调查证据;(6)其他准备程序[5](P 167-178)。

  此外,上述各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及准备,还包括诸如送达起诉书副本、确定审判日期、传唤(拘传、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委托权及必要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人等相同的技术性准备和保障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准备内容。

  就上述国家开庭审判前的审查及准备程序而言,其主要功能突出表现为以下方面。

  1 决定是否启动正式审判程序及纠错功能。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法院对起诉案件在正式开庭前进行审查的程序,以保证审判程序启动的正确性;从保障人权和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这种审查也可以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使存在的某些错误及早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如英国移送审判程序中,治安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撤销案件或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6](P 31-32)。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前可以对指控成立存在的缺陷、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的缺陷提出辩解和异议,法院必须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2](P 47)。法国重罪案件在开庭审判之前必须经过两级预审,预审实际上具有庭前审查及准备的功能。预审机关经过预审,除可以作出移送审判的裁定外,如果认为某个诉讼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宣布该项行为或以后的诉讼程序无效,并且继续进行侦查;如果认为事实既不构成重罪,也不构成轻罪或违警罪,或者犯罪人尚未查出,或者对被告人的指控没有充分理由,就宣布中止诉讼[6](P 12-122)。德国刑事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要经过一个“中间程序”(DasZwischenverfahren,又称庭审准备程序),由法官对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入法庭审判程序[7](P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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