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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第五、关于其他准备功能。为了保证庭审能够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集中进行,西方各国均将一些非实质性的技术性工作放到庭审准备阶段进行。与以上国家庭审前程序比较,我国除送达、通知、传唤等程序与其没有实质性区别以外,其他为保证审判顺利进行的技术性准备程序基本上尚付阙如,主要表现在:

  1 关于确定审判日期。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将审判日期通知检察机关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但对审判日期如何确定、确定审判日期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均未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确定审判日期时征求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但多数法官认为,确定审判日期系其职权行为,无需征求其他人意见,这是欠妥当的。因为一方面,依照现代诉讼理论,控辩双方也是诉讼程序的主体,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确定审判日期时也应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在确定审判日期时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也是保证控辩双方有足够时间做好出庭准备和保证审判质量所需要的。此外,许多国家在确定审判日期时还需要征求证人关于出庭时间的意见,这对于确保尽可能多的证人出庭作证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法院更应尽量给证人提供方便,包括在确定开庭日期时征求证人的意见。   2 关于证据准备问题。上述国家不仅有较为完备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而且其庭审前程序也相应设置了将证人出庭落到实处和其他有关进行证据准备的程序。例如,要求在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中控辩双方应明确传唤出庭的证人人数及物证和表格,法庭有权命令提交物证和书证,有权就证据调查作出裁定,为辩护方利用证据控方应将有关物证交辩护方等,这对于保证证人出庭和庭审质量与效率,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方面,我国庭审前程序也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3 其他准备工作。在以上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所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又不会引起不良偏见和预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都应尽可能在庭审开始前完成,从而使法庭审判能集中在那些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上,这对于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除送达(通知、传唤)外,对此均未作规定。

  三、完善我国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之构想

  上述各国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所承载的诸项功能,对于实现法庭审判的公正、有序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我国在构建新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时,应当予以借鉴。但是,过于繁琐的程序设置会导致拖沓和操作上的不便,所以,在具体设计我国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时,应考虑避免过于复杂并应考虑其可操作性。鉴于此,我国似可考虑设置相对集中的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统一解决上述国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所需处理的诸项问题。这样,既可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下准备活动不足所产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因准备程序过于繁琐而影响诉讼活动的效率。

  基于以上思路,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似应包括法官对有关材料的审查和由控、辩、裁共同进行准备两个部分。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即应指定主持本案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的法官,并向被告人等送达起诉书副本。为了防止出现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影响法庭活动的实效化和审判公正,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必须由负责法庭审判的法官以外的法官主持。在这一阶段,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应告知被告人在庭审前和法庭审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有权聘请或要求法院指定辩护人、有权对起诉书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控方展示证据、有权要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违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主持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的法官,应当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方的案情陈述。控方的案情陈述应包括以下内容:控方将要证明的事实,控方将要求法官和陪审员从证据中得出的不利于被告的推论,庭审中将要提出的人证和物证,控方证人可能出庭的时间和顺序,审判可能持续的时间长度,是否要求辩方展示证据,是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等等。辩护方的案情陈述应包括以下内容:辩护方将要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控辩双方存有分歧的主要问题,辩护方针对指控提出的证据不足、管辖错误等异议,证据展示的请求,保全和排除证据的申请,辩护方将要提出的主要人证和物证,辩护方证人可能出庭的日期和程序,是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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