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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主持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的法官,在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确定控辩双方到庭进行准备的时间。在该期日,审前法官将主持一个由控辩双方同时参加的审前会议,集中解决法庭审判前应解决的诸项问题,如:

  (1)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及是否改变管辖;

  (2)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

  (3)解决证据保全、证据可采性、证据展示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法律问题;

  (4)案件分流及审理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

  (5)其他准备功能,如协商确定审判日期,有关数额的计算,等等。审前法官审查材料后,可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或者对某些问题作出解释;如果认为情况紧急而必要时,可以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须通知控辩双方到场。

  在审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有权向法庭作进一步陈述。必要时,法庭还可通知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并可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在此基础上,法官应针对下述问题作出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是否需要进一步展示证据,是否应当增加某些证据,是否排除证据,是否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日期及日程安排,证人出庭及出示物证方面的安排,等等。

  主持庭审前准备活动的法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法庭审判时,庭前准备程序中已经确定的事项,不得再次争议或任意变更。但法庭审判时,如果有新的情况并有法定根据的,审判法官可以对庭审前的裁判予以变更。上述庭前审查及准备活动中,由于证据展示、证据保全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尤其重要且较为复杂,故在此作进一步探讨。

  (一)证据展示证据展示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明确案件事实真相、保障辩护权及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证据展示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控方的展示义务。控方将有关证据展示给辩护方,是各国的通例。例如,在英国,控方承担如下证据展示义务:(1)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的警察有义务将其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材料进行记录和保存。在控诉一方初次展示程序中,检察官不仅要展示其准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作为指控证据的材料,而且还应将其在审判中不打算使用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一方;(2)在辩护一方进行证据展示后,控诉一方有义务将新的证据材料向辩护方作第二次展示[1](P 375-376)。美国认为控方展示的范围过宽,会使一些不宜过早泄露的信息在庭前泄露,导致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不良后果的发生,因而法律规定,控方证据的展示范围仅限于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先前记录、文件和有形物品、检查试验报告等公开后不会引起内容改变的证据。在法国和德国,辩护律师都有权查阅控方掌握的全部案卷材料。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控诉机关展示证据的范围仅限于控方准备在法庭上请求调查的证据文书和证据物[9](P 68)。对于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上请求调查的证据文书和证据物是否应当展示,认识不一。检察机关拥有雄厚的诉讼资源和广泛的强制手段作为后盾,具有充分收集证据的条件;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机关,除作为一方当事人行使控诉权外,各国法律还要求其应当客观行事,注意全面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因此,一般要求其证据展示的范围比辩护方宽。鉴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能和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要求,我国在界定控方展示证据的范围时,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即控方不仅要展示准备在法庭上请求调查的证据,对于其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也应向辩护方展示,因为这些证据中也可能包含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此外,法律还应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应将有利于和不利于辩护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这是控方进行全面展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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