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考核制度由公司另行制定。5
第六章 子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坚持将主业做强
做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重大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孰低原则)应提
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含收购、出售、
重组、租赁、委托管理或承包、许可、赠送或减免)、项目(技术)合作开发的
审批权限如下:
1、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达1,000 万元,且不超过5,000 万元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其
中:出售或购买资产总额不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5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 万元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达100 万元,且不超过500 万元或子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4、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1,000
万元,且不超过5,000 万元或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5、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100 万
元,且不超过500 万元或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上述交易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计算,数据为负的,按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不
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借贷、资产抵(质)押(为本单位借款提供
担保)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至300万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子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5%至5%的关联交易;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
保。
超出上述标准的重大投资、交易事项还需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全资子公司的报公司按公司决策程序审议批准。6
子公司以募集资金实施上述投资、交易事项时,还需按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决策、报告和披露。
子公司应根据本条上述规定完善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重大投资、交易事项前需征得公司的
同意或批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公司决策制度规定决定提交总经理、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子公司需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将相关投
资、交易事项的资料事先提交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公司职能部门按内部控
制制度规定对上述重大投资、交易事项的实施及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确需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须
提前二十日将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和证券
法务部审核。审核后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内部决策制度
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为了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被担保子公
司应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除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子公司不得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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