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也并不必然采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或无因,并不仅仅是逻辑的关系,而是一项由实体法依据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问题。 荷兰和德国均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并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加以明确的区分,然而,对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间的关系,荷兰和德国的法律却因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而分道扬镳。在荷兰,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有效性,这种有因性原则在荷兰法学界被一致接受。 相反,在德国,物权行为的效力是由物权行为本身独立决定的,物权行为的存在、物权行为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均不受债权行为或债权行为效力之影响。
五、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在德国民法典接受了物权行为理论以后,德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学家们对该理论的批评并未停止。反对该理论的重要观点有:(1)该理论认为地割裂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违背生活常理,难以为大多数人理解。(2) 该理论使物权的变更不考虑其原因行为,违背交易公平原则。萨维尼“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观点,难以让人信服。(3) 依该理论,在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可撤销时,仅得对受让人主张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此于受让人破产时,甚属不利。
(4)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交易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足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物权行为理论已失去其存在之依据。然而,尽管物权行为理论受到非常严厉的批评,但它仍然为德国民法典所接受,因为在大多数的法学家们看来,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明显的不足,但其优点也是难以抹杀的。 这些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主要有:(1)该理论使得民法的体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逻辑性。因为接受了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典才避免了重犯法国民法典体系不清之弊。(2)该理论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3)该理论最终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什么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六、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景如何?
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德国大多数法学家所赞同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激烈争论一直没有平息。部分德国著名法学家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财产法的一个普遍原则的地位将来要被抛弃,但另有学者著书立说为物权行为理论据理力争。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在德国已经取得明显的优势 。另有学者认为,今天,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怀疑态度正在慢慢高涨。 1989年欧洲议会决定,应当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统一民法典。对于未来《欧洲民法典》如何规范物权变动问题,德国Ulrich Drobnig 教授在分析欧洲各国法律(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和荷兰)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以后认为,“大多数欧洲国家均不了解复杂的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上这些欧洲国家也不希望采纳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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