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缺乏对简易程序的深入研究,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仍停留在注释法学的阶段。 以往形成的对简易程序的传统观念,已经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发展;简易程序理论体系的建立,涉及突破原有的“简易程序”的结构形式,拓宽简易程序的存在领域,乃至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整体调整。为此,首先需要有一个理论前提上的突破,这就是:重新估价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弄清简易程序的真正含义及其存在的范围。完成这一理论革新,又必须从简易程序及相关的基本概念入手。
(二)对国外简易程序含义和范围的考察
国外对简易程序有多种理解,且有些理解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看,主要有如下几种解释:
1.《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以相对快速、简单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
2.《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是:简易程序,使特定的法律问题可以快捷地得到解决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采用审理的普通形式,但是它简略,根据简化的程序规则进行。比如,证据开示程序通常受到限制,没有事实问题提交给陪审团。简易程序的结果可以发布一项简易判决。其释义中进一步解释为:简易程序试图迅速而简易地解决法律问题。简易程序没有统一形式,当它不包括与普通民事审判相同的诉讼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小额赔偿请求程序一般是简易的,房地产承租人与出租人关系和破产通常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房地产承租人与出租人诉讼提供了好的例证。承租人不能给付租金,可能自动终止租赁合同,简易程序可能产生一项收回不动产租赁物命令。
3.《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 一书的解释是:什么叫做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指不用审理,即不在公开庭上听取口头讯问的证人的证言。但并不是使当事人或蔑视法院的人没有听审的机会,而是指法院用通常的正常审理程序以外的诉讼方式做出裁决。简易程序与审理是对立的程序。过去通常的审理方式是用陪审团,因此,审理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差别很大。现在,民事案件事实上已不用陪审团,所以正常审理后法官做出的裁决和简易程序听审后主事法官或法官的决定之间的区别表面上不再那么明显。使用简易程序时,法院认为必要,亦应确定所有争执的事实点和法律点。法院因此将使用宣誓声明,在听审庭上听取全面的论证。尽管如此,简易程序与正常的审理之间还有一项基本的区别,即当事人不得要求使用审理方式,即不得要求法院使用通常的诉讼程序,因此,法院应以极大的谨慎,只在极为明显的情形下,用简易程序行使其权利。 简易程序的行使与内在权限有密切关系,法院用简易程序行使内在权限时,不论法院根据内在权限行使权力针对什么,所适用的总是简易程序。内在权限的来源是法院的性质,就是说,因为它是一个法院,所以有这些权限。内在权限的真正性质难以作简单的概括,只能从其下列特征中才能看清楚它的性质。(1)内在权限是在诉讼程序中行使的,所以是诉讼法的,不是实体法的一部分;(2)内在权限是使用简易程序行使的。换言之,其行使不需要正式的审理亦不需要等待审理或其它案件的结果;(3)内在权限属于司法机器的一部分,所以既能对诉讼当事人行使亦能对非当事人行使,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争执点亦能行使。
4.日本《法学辞典》的解释是:简易诉讼程序,是指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以简易、迅速处理为目的的诉讼程序。具体指督促程序、保全诉讼程序等等。在简易诉讼中,有的是不经过实质审理,有的是限制了攻击和防御的方法,有的是以释明代替证明,并以此来实现通过简易的审理达到迅速的目的。
此外,2000年出版的青年律师国际联合会组织编写的《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一书,内容涉及到英国、德国、法国、奥地利等25个国家的简易程序,书的前言有关内容对我们理解简易程序的范围应当说也是有帮助的。前言中说道:本书的题目“有局限性,书中的内容比这一概念的通常含义要广泛,如果本书在法国出版,将被称作”紧急审理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紧急或简易化的救济。为帮助读者比较不同国家可以利用的救济,每章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描述,所利用的不同类型的程序(单方诉讼、缺席、审前判决救济、不同类型的禁令等)组织在下面两个标题:”临时救济和中间程序“标题下的临时性措施,”事实判决“标题下的最终决定性判决,有关诉讼费用、迟延、执行、理论和实践之间区别的实际考虑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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