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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7)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2.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数额不大的纷争和零星权利受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频繁;社会上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在消费过程中都可能因商品的品质或瑕疵之关系发生纷争。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此类问题占整个社会纷争问题的绝大部分,倘不能合理解决,想使法制在一个社会中生根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民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的一部分。亦即小额事件如何处理是直接决定人民信赖司法与否的重要关键。实际上,这种现象在无形中已渐渐对人民的守法观念或法律意识的健全造成负面影响。 邱联恭先生这段话虽主要谈的是我国台湾简易小额纷争的司法救济问题,但其对我国大陆是同样适用的,实际上,大陆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诉讼制度;很多简单的案件到法院不能及时解决,所谓“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形屡见不鲜。其后果,违法者得不到制裁,其侵权行为会得到进一步助长。权利受侵害者得不到司法救济,人们的法律意识会由此更加淡薄。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正常运行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3.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对诉讼程序乃至整个法治进行补偏救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的司法改革潮流,实际上反映着现代法制自身的一种重组和变革。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正是在此背景下得到普遍重视的。它除了针对诉讼的高成本、迟延等痼疾,具有提高效益和效率方面的显著功效之外,还体现着当代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动向或理想,即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化、技术化程度,使当事人本人诉讼成为现实。 这两种目标成为当代世界司法改革的共同归宿。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

  在当今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情况迥然各异,尽管面临的问题具有共性,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不同,在程序制度的设计中往往以不同的方式来解决案件的问题。我国在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比较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同时注意研究中国的现实。

  1、适用小额程序的事件

  哪些事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是构建该制度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适用小额程序的事件,其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应特别小(但不一定仅限于金钱的请求),具体小到什么程度,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日本为30 万日元(约折合2000 多美元)、美国各州一般在 5000 美元以下。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小额诉讼标的额的上限以控制在2000元-6000元之间为宜。这种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经常是频繁发生而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另外,此种事件的权利主张者一般无法支付高额的律师报酬,亦无法忍受诉讼拖延而造成的劳力、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因此,在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特别照顾到普通消费者和一般劳动者的需求。对于拥有许多债权而且通过自力就能有效地实现请求程序的企业,给予其诉讼政策上的特别照顾就显得不是很必要。另外即使有一些给予企业程序性照顾的政策,但这与对广大市民的程序性照顾相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如在支票诉讼、督促程序等略式诉讼中就能见到这种例子。因此,对普通人的权利保护成了小额裁判制度的基础。

  2.关于小额程序的特别规定

  通常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在通常诉讼程序,关于程序之规定甚为周密。在简易诉讼程序,诉讼事件或者比较单纯,或者适宜迅速审结,除设有简易化的特别规定外,仍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甚低,程序更应简化。主要简化的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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