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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以上概念和说明反映了各国的简易程序立法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学者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各国学者在简易程序的理解上相同点也相当明显:一是简易程序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大多数解释都认为,凡是不包括与普通民事审判相同的诉讼步骤时,该程序便是简易的;二是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保全诉讼程序等等都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这提醒我们,我们不应当受立法的局限,而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理解简易程序,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简易程序,以便从更高的层面指导我们的简易程序立法。

  (三)对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不同理解

  根据以上列举,笔者认为,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两者适用的程序是相同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划分为上述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我国现行民诉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仍然是在传统意义上使用的。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称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不仅排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其它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等,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诉法中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3 .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习惯上又称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日本、韩国等国家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我国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有些场合使用的小额诉讼程序一词与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的含义是相同的。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使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作较为详细的阐述。

  二、改革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指民诉法规定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在广义的简易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均具有重要意义。而建立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各自独立的审判程序是改革的方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简易事件中包括小额事件,两者均适用同样的简易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诉法即属这种类型;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日本、韩国等即属此种类型。在这些国家,不仅有专门的小额裁判法,而且大多在简易法院中设有专门的小额裁判庭。此外还有一种类型,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做出一些比简易事件的审理更为简易化的规定,如联邦德国。按照德国民诉法的规定,有关财产权的请求,申明不服的标的价额不超过1200马克者,法院可以以自由裁量决定其程序,且不得上诉于第二审。上述三种模式中,我国采用的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完全没有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违背了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是应当予以改革的。但朝哪个方向改革,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从国际上看,采用第二种模式的国家愈来愈多。而第三种模式虽体现了小额诉讼的一些特点,但从改革的彻底性和世界民事司法潮流发展趋势来看,一步到位的第二种方案可能更好。不管采用何种模式,都要求在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同时,将简易与小额诉讼怎样分立的问题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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