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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下)(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获取该利益支出的费用”应是一信赖利益,包括为维持或增加利益而支出的必要和有益的费用。为窃取他人之财物购置工具所支出费用、偷盗他人树木反被树木砸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当然不能作为有益费用而扣除。必要费用是指维持利益所必不可少的花费,例如动物的饲养费用、医疗费等,无论行为人是否善意,都应允许其扣除。[61]但对于为增加利益而支出的有益费用如对物的加工费用则因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基于为自己增加利益的信赖而支出费用,为保护善意人,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理应在返还时予以扣除;恶意受益人从开始就知道利益不为自己所有,其支出不得减损该利益, 但因支出对物之改善有益,也应允许其在现存增加额内扣除。另外,善意人还应扣除因取得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恶意人却不能扣除。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不当得利发生债的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得之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但是,受益人并非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初法律规定受益人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明显不同。

  1、受益人善意与不当得利返还

  受益人不知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利益致他人受损失的,应当返还原物以及由原物取得之其他利益。但是,受益人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者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义务消灭。”日本民法典第703条规定,不当得利受益人,仅于其所受利益存在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对该条并结合第704条作反对解释,善意受益人所受之利益不存在的,免负返还义务。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尚未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均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不知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为善意受益人,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使善意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受益人承担如同侵权责任的后果,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受益人均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再者,不当得利的返还惟能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限度,不可使受益人负担超过其所受益限度的返还责任,更不能因为不当得利返还而使受益人的财产利益减少。 所以,若善意受益人取得之利益已不存在,不能令其返还利益或者价额。不知法律上无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情者为限,受益人因为过失不知,亦在此列。依照德国民法典,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因为过失而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属于恶意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应当返还现存利益。但是,现存利益应当存在于何时,认识上并不统一。通说认为,现存利益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的现存利益;少数说认为,现存利益应当是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诉讼时的现存利益。事实上,不当得利发生债之效力。依照债的效力理论,未定履行期的债务,当债权人定相当的期间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不以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为条件,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当得利之债,为不定期限之债的一种,应当适用相同的理论。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后,债务人拒不返还的,善意的受益人即沦为恶意受益人,应当承担履行迟延的一切后果。所以,善意受益人应当返还的现存利益,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的现存利益为准,较为适宜;再者,未经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的请求,受益人自动提出给付的,应当以受益人提出给付时为标准,确定现存利益存在的限度。[62]

  现存利益并不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灭,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首先,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之而增加,并且该财产总额的增加尚存在的,不能认为利益不存在。其次,在利用原物时又衍生出其他利益的,即使原物已不存在,因衍生出的其他利益的存在而存在现存利益,特别是,受益人取得之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的,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得利之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的节省,即为现存利益。[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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