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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11)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38] 参见刘志刚:《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9] 参考蔡定剑与童之伟教授在2001年宪法学年会上的发言。转引自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在现代社会,宪法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脱离宪法来解释各个部门法是不可行的。在现代宪政制度之下,各个部门法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各个部门法的法律解释方法中都有合宪性解释方法,这就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Hans Kelsen)所谓的法律规范效力的位阶理论或金字塔理论。按照凯尔森的见解,法律位阶理论是从动态的法律秩序上来讲的,主要是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是具有高一级效力的规范,或仅仅是授权规范,即规定谁有权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下级规范,很少或者不对下级规范的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宪法作为部门法的效力来源主要是形式上的。

  [40] 参考蔡定剑与童之伟教授在2001年宪法学年会上的发言。转引自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本文载于:《法学》2005年第12期(总第289期)

  马俊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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