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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9)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综上所述,无论是宪法上规定的人格权,还是民法上规定的人格权,在本质上均属于私权。但是宪法在性质上还主要是公法,它所规范的是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之专断,以保障个人自由。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若干类型,其中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公权利,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私权利,指自然人(或法人)维护个人人格要素的权利,即人格权。宪法与民法在对人格权的规定上有一致性,如都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隐私等进行保护。当人格权受到国家(各级政府)的侵害时,应通过行政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或相关法律规范处理,其主要调整方法是民法的。民法是私法,它所维护的是个人的伦理价值,规范的是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格权侵害关系。一般情况下,上述情形不应直接适用于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以及广阔的弹性空间,因此不可能包罗人格权的各个方面。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司法适用性。因此,人格权由民法主要规范和保护,既符合法理,也便于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 [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2] 洛克研究人格同一性的目的是实用主义的,他并不是要确立一个形而上学的人的本质,而是要确立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行为的主体,从而保证赏罚的公正。在洛克那里,人格、自我及道德、法律责任主体,基于一个共同的意识而成为同一的东西了。

  [3]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杨祖陶、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4]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46页。

  [5] 林喆:《权利的法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6]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2年版,第29页。

  [7] [法]阿·布瓦斯泰尔:《法国民法典与法哲学》,钟继军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

  [8]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9] 李中原:《人身关系六题》,《法学》2003年第1期。

  [10]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11]李中原:《人身关系六题》,《法学》2003年第1期。

  [12] [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179页。

  [13]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14]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于1960年5月5日颁布,同年9月11日生效。这部法典是由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博采法国法、瑞士法、以色列法、葡萄牙法、南斯拉夫法、英国法和希腊、埃及民法的优良因素,经过长期工作完成的,这是一部具有典型意义的现代民法典(参见徐国栋为该法典的中译本所作的《埃塞俄比亚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一文)。

  [15]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6] 徐国栋:《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1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51页。

  [1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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