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无论是宪法上规定的人格权,还是民法上规定的人格权,在本质上均属于私权。但是宪法在性质上还主要是公法,它所规范的是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之专断,以保障个人自由。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若干类型,其中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公权利,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私权利,指自然人(或法人)维护个人人格要素的权利,即人格权。宪法与民法在对人格权的规定上有一致性,如都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隐私等进行保护。当人格权受到国家(各级政府)的侵害时,应通过行政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或相关法律规范处理,其主要调整方法是民法的。民法是私法,它所维护的是个人的伦理价值,规范的是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格权侵害关系。一般情况下,上述情形不应直接适用于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以及广阔的弹性空间,因此不可能包罗人格权的各个方面。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以及司法适用性。因此,人格权由民法主要规范和保护,既符合法理,也便于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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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洛克研究人格同一性的目的是实用主义的,他并不是要确立一个形而上学的人的本质,而是要确立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行为的主体,从而保证赏罚的公正。在洛克那里,人格、自我及道德、法律责任主体,基于一个共同的意识而成为同一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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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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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51页。
[1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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