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构想(3)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证言拒绝权。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得拒绝出庭作证,但在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1)证人作证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2)证言中涉及到技术上或职务上的秘密不宜在法庭上公开的;(3)证言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使证人或其近亲属受到刑事追诉或受到有罪判决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必须讲明理由,是否被采纳由法院决定。
其他权利。如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陈述证言、对案件无关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证言笔录、有权要求修改或补正。 2.证人的义务(1)证人出庭必须遵守法庭的纪律和秩序。不得喧哗、吵闹闹;语言文明,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2)如实作证义务。证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3)证人不得参加案件的旁听。证人无论是在作证前还是在作证后,都不得参加案件的旁听。
(三)对证人拒不出庭及作伪证的法律制裁
证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1)证人被监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2)证人在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3)证人年迈体弱或残疾而行动不便的;(4)路途特别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5)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出庭的;(6)法院就地询问证人对查清事实更有必要的;(7)证人不出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8)因其他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拘传、拘留或者罚款等措施。被拘传到案的证人不享有经济补偿权;使用拘留措施的,拘留天数最多不超过15天;关于罚款数额也可以规定一个上限标准,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一款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的,法院以裁定命令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从此条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证人不出庭除了罚款之外,还要求其承担因其不出庭而产生的相应的诉讼费用。英国对有义务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的,以蔑视法庭罪论处。我国也有必要采纳这一立法措施。此外,对于特殊证人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除了适用拘留、罚款等措施外,还可以建议该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其他借口阻挠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该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关于证人作伪证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证人宣誓制度,这样证人在作证时说假话可能会受到内心的谴责或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作伪证。这种设想是好的,但恐怕只是一厢情愿。因为这里面有中西文化的差别,西方的宣誓制度是建立在证人有某种宗教信仰的基础上的。如证人是基督教徒的,他会举起手中的《新约全书》向法庭宣誓,他们认为在法庭上宣誓如同在神灵面前宣誓一样,不能说谎。但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公民没有宗教信仰,让他们在法庭上宣誓意义不大,想说假话的照样说假话。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动对他们的影响更大,因此,对于证人作伪证,除了适用拘留、罚款等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加大道德警示力度,对于作伪证者予以公开曝光;2、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法院对证人作伪证的,查实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姑息迁就。3、将证人作伪证行为记人证人个人档案。
(四)证人的作证程序、作证方式
作证程序。申请方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先将证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智力状况等基本情况告知法庭,由法庭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证人具备证人资格的,由法院向证人发《出庭通知书》,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证人在开庭时在庭外等候,随时听候法庭的传唤。证人作证程序完毕,法庭认为当事人有可能会报复证人的,可以先让证人校对笔录,安排其先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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