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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多种声音 一个焦点(2)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齐树洁强调,实践的丰富性推动着理论的发展,他注意到,对于简易程序的改革,很多学者观念也在不断改变,也会前后摇摆并发生矛盾,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外国的司法改革经验除了完善诉讼程序,还要同时构建诉外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我们应努力的一个方向。

  采访中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学界的犹疑和观望有学理的价值,但对于丰富的实践未必有太大的意义。社会的飞速发展要求法院必须跟着时代的脚步,简易程序的更广泛适用也是国际司法的潮流。据悉,将于今年8月召开的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简易程序在各国的推广和适用。

  学界质疑的也许未必是简易程序本身。一个比喻:经不错,就看和尚念的怎么样。

  来自基层的声音

  不管学界的争论如何,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的普遍适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适用简易程序。全国各地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70%以上,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达到90%以上。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全北京市基层法院民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占结案总数的88%。朝阳区、海淀区两家基层法院年审案均在3万件以上,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审理机制,要完成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几乎不可想象。上海、广东等地也在基层法院进行了简易程序的改革,并制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若干操作规程,还专门对快速审理小额民事案件进行了特别规定。

  海淀区法院是最早尝试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法院,早在1992年10月,他们就开始了对建立简易案件审判制度的探索。院长朱江回忆说,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上大学时,记得老师在讲授民诉法时说过,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指导思想是以普通程序为原则,简易程序为例外,而若干年后,在这位教授多次被邀请参加法院座谈研讨后,他说,看来在基层,从数量上来看,还是应当以简易程序为主。

  对于学界的争议,朱江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简易程序的突出特点一是减少诉讼成本,二是提高工作效率。是否损害公正?从理论上、实际上不排除这种可能,但要具体分析,首先,从大方面说,法官当然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当二者不能完全统一甚至成为一对矛盾时,就面临取舍和权衡。

  不妨作一个极端的比喻:面前有100件案子等着你办,你以“绣花”般地仔细一件一件办,可能一年只能办5件,方方面面的无可挑剔换来的是牺牲了其余的95件;另一种可能是100件都办完了,但有5件在审判作风、实体或程序的公正等方面存在问题。两相比较,如何取舍?当然我们应当追求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但问题是,现在案件已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大量涌到了法院门口,每一件当事人都急等着法院的裁决,怎么能顾此失彼?

  退一万步讲,即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已很完善,是不是案件就一定能减少到法官可以轻轻松松地去办理?纵观现今国际上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的任务其实都不轻松。

  此外,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问题是否都是因简易程序带来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出现问题的不一定是简易程序,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争议少,影响也比较小。

  追求效率绝不能牺牲公正

  并不是权衡了利弊就要牺牲公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很多基层法院反而更加强调法官的质量意识,并尽最大努力在简易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上弥补可能出现的漏洞。比如在一类案件中明确规定,调解后不能马上领调解书,为的是给当事人更多的考虑空间和机会;比如在离婚案中哪些必须要问,哪些不该问,会精心做一些程序上的设计;再比如规定一般民事财产案可以再审、调解协议可以反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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