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多种声音 一个焦点(3)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6月中旬的一天,记者在海淀区法院旁听了一个简易程序的庭审。一上午,一审一书的独任审理组开了三个庭。身着法袍的女法官不紧不慢地控制着庭审,旁边的书记员则飞快地用电脑做记录。
第二起开庭的案件是借款纠纷,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只是对还款时间相执不让。原告开始不同意调解,坚决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在1个月内还清17万,被告则说8月底才能还清。法官向原告解释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劝说原告被告已经同意还钱,这样一大笔钱不妨多给被告留一点时间,同时又劝说被告已经拖欠人家很久应当尽快还上。最后双方同意各让半个月,电脑当场制作了调解书。一起案件很快审结。
记者庭审后追问原告及代理人对于庭审的印象,两人回答,海淀法院审案很快、很有名,第二次来法院就能拿到结果挺满意。
第三起开庭是装修合同欠款案。经过质证,双方代理人不能对证据达成一致,法官问了几个问题后感到无法做出判断,便要求代理人通知当事人本人下次亲自来,另外排期开庭。
记者注意到,虽然是简易审理,但法官还是一丝不苟地向当事人双方做了权利义务介绍。
在与法官交谈时记者了解到,从审判实践看,简易程序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对一些案件的评价上,专业人士与老百姓的看法存在着差异。对老百姓而言,最看重的是结果,是矛盾怎么解决,对审理过程并不太关心,所以程序上才有减掉的空间。
据法官回忆,刚开始实行简易程序时,案件上诉率大大降低,因为80%到90%的案件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不存在上诉和执行问题。近几年,判决的比例有所上升,大约在三至四成,这一方面是因为纠纷矛盾本身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官队伍的年轻化等原因,调解能力有所下降所致,与简易程序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简易程序水到渠成势在必行
今年3月26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谈到今后如何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时指出,高效的民事诉讼机制应当依法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诉讼拖延。他说,要继续推进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既要注重提高审判效率,也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正确处理好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寻找最佳平衡点。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贺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从另外一些方面谈到尽快修改完善民诉法和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从立法上讲,现行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送达制度脱离实际,送达难、找不到当事人的问题突出。有的基层法院文书送达的工作量占整个工作量的40%;有的基层法院为送达组成了专门的队伍,对于法院的人力、物力是一个很大的消耗。如何提高送达质量,提高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诚信度?这方面的呼声很高。另外,我国人户分离的户籍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法人住所地也缺少诚信度,导致送达难。
再比如调解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按照现行诉讼法,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前都可以反悔,从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着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院调研时发现,法官调解后到一些盟、旗地区送达调解书,当事人随意反悔,由于路程远,法官前后耗时1个月的工作都成了无用功。
再比如,立法和司法机关包括老百姓自己在过去的诉讼中都过分地强调了对抗性,而忽略了当事人双方与法院的合作关系。司法权是国家的公权力,民事审判解决的是私权利的纠纷,所以凡是诉讼的当事人都有诉讼的义务。一味地强调对抗而忽视合作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对于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是诉讼程序亟须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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