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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举证妨碍制度,完善证据立法(2)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说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其根据,或认为当事人不得自因其恶意而引起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引导出任何权利,或认为当事人必须以公平的方法进行诉讼,如有违反,则属权利滥用之诉讼实施,而违背诚信原则[12],因该行为所导致事实证明不能或困难诉讼状态,不能使妨碍者得到该利益。

  3、违反诉讼上的协作义务。因为就事实而言,当事人本人通常为最知悉纷争事实之人,故最有可能提供案情资料,以协助法院发现真实及促进诉讼,进而达成审理集中化的目的,在所有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必要时,均得讯问当事人,以其陈述作为证据,当事人即有开示其就案情所具资讯之证据上协力义务[13].因此,举证妨碍行为并不仅限于对事实发现造成妨碍,其对促进诉讼亦造成不利,即使妨碍行为最终对事实发现无影响,如因此导致诉讼迟延,该行为亦属不当。

  4、经验法则说[14].此说认为,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如非真实,则他方当事人不至于妨碍证明,当事人既然实施妨碍行为,通常可以想象的原因是证据对其不利。基于此经验法则,对举证妨碍人课以不利的后果,是等同或最接近于事实得以证明之后的法律效果。

  以上诸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构筑举证妨碍的一般理论提供了法理依据,笔者认为,除经验法则说外,其余学说均能说明构筑举证妨碍理论存在必要,而经验法则说并不具备这种功能,原因有两点:一是当事人妨碍他方使用证据,动机可能有多种,而并不必然局限于该证据对其不利;二是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经验法则,那么法官可以依心证直接采用该法则作出判断,没有必要另外寻求举证妨碍的法理适用。但是,其余三种学说各自的自身缺陷和统领范围的局限决定了任何一种都不能独自承担起构筑举证妨碍法理基础的重任。实体法上的证据保存义务只是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调整与救济,其效力难以涉及到诉讼程序,无法恢复、平衡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因举证妨碍行为所受的不利影响。同样,诚信原则和协作义务只是将视野局限于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未给予当事人实体利益的关注。其实,人们从事活动或建立制度,其依据并不仅限于一个,单一理论基础也往往不能涵盖全部的诉讼活动,举证妨碍行为具有各种形态,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也不尽相同,其后果亦会涉及到不同的范围和层面。因此,举证妨碍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既有实体法的证据保存义务,也有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上的协作义务,要求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在协力促进诉讼进程的同时,应当考虑他方当事人正当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依衡平、公平方式进行诉讼,这既是当事人为诉讼上行为之指针,亦是法院评判诉讼上当事人行为之基准[15].

  二、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态

  举证妨碍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以各种各样的形态出现,但形形色色的形态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基本要素就是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6]:

  1、妨碍行为。这是构成举证妨碍的客观要件。妨碍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行为,如同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一样,不具有行为这一基本要素,就无法成立妨碍行为,同样也不能构成犯罪、不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17].妨碍行为另外一个要素就是行为的妨碍性,必须是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举证行为造成客观上的妨碍,如果不存在对他人举证行为的实际妨碍,无论讼争事实最终能否有证据证实,能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均与妨碍行为无关。行为,通常是人的积极的举动,但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妨碍,这种场合是以作为义务为逻辑前提加以解释。作为义务有基于具体法规发生的场合和基于先行行为发生的场合[18].

  2、过错。这是构成举证妨碍的主观要件。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过错作为可归责事由,在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外化为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正如我们不得在刑事领域追究所谓“单纯思想犯”的刑事责任一样[19],因此,在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中,妨碍行为是与过错紧密相联的。故意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举证困难或是举证不能,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造成他方举证不能或困难的后果,以致讼争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主观故意所为行为既可能指向他人的举证行为,也可能指向相关的证据,前者是对他人举证行为的干扰,后者是对证据本身证据能力的干扰。 与故意不同,过失作为举证妨碍构成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保管证据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具有程序前义务,如法院将某物诉前证据保全查封等,如果没有此项义务,即使有妨碍行为,也不认为是举证妨碍行为。举证妨碍中的过失,具有双重意义:其一,不负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一方,必须能够认识到,他对该证据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具有程序前义务,即对此义务须有认识;其二,该证据对于将来发生的诉讼,可能具有的意义,也为该当事人认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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