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证据法论文 >
建立举证妨碍制度,完善证据立法(5)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3、推定主张成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真的得到证明,却是需要质证程序以及根据案件的其它证据来综合判断的,因此,这个推定的结果是不稳定的。据此,举证妨碍行为被证明后,法院可以推定相关证据所指向的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本条虽是一种推定,但在客观上构成了举证责任的倒置[32],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与举证责任转换的法律效果区分不大。 从推定的法律特征来观察举证妨碍,可以发现我国的这个规定是不符合推定法理的。推定是以推测性判断为桥梁的间接认定,它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33].那么,举证妨碍行为与对方主张成立存在什么样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呢?从理论上看,还是本文前述经验法则的问题,前面已经论述的举证妨碍与这个经验法则是不相契合的,即便忽略此说,根据推定法则,也只能得出该证据对妨碍人不利的事实,不能必然得出对相对方有利的结论,更不用说主张的成立了。

  4、补偿受害当事人因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

  当事人的妨碍行为一般都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展,致使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增加,增加的诉讼成本实际上也是妨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如果由被妨碍人自己承担,则无法体现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因此,被妨碍人因受到防碍而多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妨碍方承担。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由举证妨碍人承担受害当事人因受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不合作的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当事人,法官有权发布命令,要求诉讼人向他方支付为回应不正当行为而产生的开支[34].

  四、建立我国举证妨碍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对举证妨碍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

  长期以来,我国否认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此,将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仅仅看作是对诉讼秩序的破坏,而未认为有损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举证妨碍的法律效果也只是体现在公法层面上,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对妨碍人的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由于司法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程序严格,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威慑力不足。同时,由于妨碍行为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具体诉讼中的私法不利后果,有的当事人在权衡利弊之后,为在具体个案诉讼中获取更大利益,甘愿冒着司法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的风险,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举证妨碍行为。困此,这种仅从公法上予以救济的作法是不完善的,有人甚至不将其称之为举证妨碍的法律效果,而认为我国的举证妨碍法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才第一次出现[35].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不过是对前述规定的进一步重申而已。对举证妨碍行为的私法效果作出明确规定,相比以前有明显进步。但是这条规定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它没有区分不同的妨碍行为对查明待证事实的不同影响,一律规定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过于武断,有失公正,也不符合诉讼原理。根据诉讼原理,拒绝提出的后果,只有因为有提出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提出,导致证明对象无法获得证明时,才可以推定该证据的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而非该条所言的只要有拒不提出的情形,即可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在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形下,还是应当依其它证据证明[36].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