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选举诉讼中,律师代理也从未是必需的。选民可以不求助律师就向法官起诉,以质疑选举的合法性。
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要支付律师报酬。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律师收费并不很高,但是从原告收入的角度看,这笔费用可能也相当可观,从而构成起诉的障碍。以下两项措施可以减轻由此带来的困难的程度:一方面,胜诉一方可以请求法官判决败诉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另一方面,法国建立了司法援助制度。这项制度使得那些收入低于一定上限的人可以请求国家承担他聘请律师的费用。这一标准每年都在变化。以2009年为例,享受司法援助的月收入上限为一人911欧元,抚养两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为1 239欧元。
法国律师可以无差别地在普通司法法院或行政法院[8]代理诉讼,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普通律师。这类律师数量众多。在行政诉讼方面,他们可以到行政法庭[9]和上诉行政法院出庭。在没有律师强制代理规定时,他们也可以到最高行政法院代理诉讼。
(2)最高法院律师。在全国,这类律师共有60个职位。由具有此种身份的律师以个体或团体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可以在任何行政法院出庭、代理诉讼。但是,在律师代理为强制性规定时,只有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诉讼。
二、原告应当证明其享有赋予其原告资格的诉的利益
除了法律能力、代理和诉讼时效等条件外,原告欲向行政法官提起诉讼还必须要证明其与诉讼请求间存在着法律上利害关系。诉讼请求可以表现为请求法官撤销某一行政行为或某次选举的结果、请求法官判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等。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法国行政法官在诉的利益问题上的总体看法,然后明晰法国法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问题。
(一)行政法官灵活、自由的视角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在原告诉的利益问题上带有相当的自由主义色彩,其惟一的限制就是不能提起“全民诉讼”,即允许任何社会成员质疑任何行政行为,而其起诉的惟一理由就是希望法官受理案件、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应当向法官展示其之所以起诉是因为与受诉行政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一点比较重要,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国行政法的一大特点。在有些国家,一个人只能在自己的某项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他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让法官查明某一行为—经常是—是在侵害其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换言之,原告质疑的是法律规则对其个体的适用。
正如让-马克·索维(Jean-Marc SAUV?)院长在《法国行政法官对规范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10]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在诉的利益问题上,法国行政诉讼制度采取了另外一种立场。原告当然可以向法官质疑一条法律规则对其个体的适用。当受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其作出时,他当然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他甚至是惟一有权起诉的人,前提当然是该行为于其不利。但是,法国法并未限于此,而是提供了起诉规范性行政行为的可能。然而,对规范性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采用的是另外一种视角。
我们可以将法国行政法官对行政诉讼的看法用如下两类诉讼加以说明:
(1)主观之诉。在这类诉讼中,原告要指出某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客观之诉。在这类诉讼中,原告只要指明存在某种简单的利益即可。但该利益应当具有相关性,既不过于带有或然性,也不过于带有不确定性。
构成法国行政法标志的“越权之诉”即属于客观之诉。它只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诉的利益。然而,实践中,该诉讼程序也经常被原告用来维护某些权利。在相反的方向上,选举之诉通常被看作是完全管辖之诉(即主观之诉),但仅仅是选区内选民这一事实就足以使其被承认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属于完全管辖之诉的选举之诉与客观之诉非常接近:向行政法官提起诉讼的选民在某种程度上以民意表达良好进行的保证人的身份出现。我们会发现主观之诉与客观之诉这两种视角可以发生交叉,以一种比较微妙的方式共存。
在结束本部分讨论之前,我想补充两个细节:
(1)判断诉的利益要以原告向法官起诉之日为准。这样,诉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消失的事实不会影响到诉讼请求的可受理性。
(2)法官考虑的利益总是由原告提出的利益。换言之,法官原则上不做调查研究工作,以查明诉的利益的存在,而要由原告主动向法官加以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发现他当初援引的利益不妥,他可以进一步加以明确、作出修正,前提是法官尚未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诉的利益将根据某些限制从个人、集体的角度加以判定
诉的利益判断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为请求撤销某一行政行为,原告既可以主张某项物质利益,如财产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也可以主张某项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然而,为了请求法官判决赔偿,原告则需要走得更远些,他应当提出某项权利被侵犯并有损害存在。这里的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或经济上的。任何情况下,诉的利益都应当是本人的、合法的、相关的、具有直接性和确定性的。
在判断是否存在诉的利益时,法官的思路会根据原告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而有所不同。当原告是一个自然人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各不相同。有时,诉的利益显而易见,基本不需要讨论,如针对某个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在行政行为特别针对某个人作出时,也比较明显地存在着诉的利益。如,撤销这个人原先享有的某项权利或某项利益的决定、拒绝其某项请求或没有全面满足其申请的决定等。按照这个逻辑,在下列情况下,一位公务员显然将具有提起诉讼的利益:
(1)受到了纪律处分;
(2)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某项职业生涯利益;
(3)被拒绝某项其自认为应当享受的利益,如奖金。
在其它情况下,自然人诉的利益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项工作可能很简单,也可能很复杂。前一种情况如,一个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向其邻居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如果这里涉及的是一个近邻,几乎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两处房产离得越远,原告诉的利益越需要加以证明。
在法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诉讼标的为影响其存在、财产管理或活动开展等事项的行政行为,该法人总是有诉的利益。在判断法人是否存在诉讼利益时,法官会在受诉行为的性质、影响与原告法人的设立目标间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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