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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深刻领会在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制度对指导卫生监督工作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举证责任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具体行为的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作为被告,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承担着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又叫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被告并无特别的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还是无罪。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并没有特别规定那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则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地方,反映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根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和其他行政法制度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使行政活动规范化、法制化,防止和克服行政活动的任意性。行政机关在作出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先取证后裁决或决定。不能允许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完全的情况下,仅凭想象或臆测作出行政决定。从客观上讲,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该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观点由行政机关提供。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服从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全部或根本无法占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足够证据。所以由被告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法理和实践上都是公允的。

    2、举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对由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举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之一。具体行政行为是的职权行为,是适用法律和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活动,行政诉讼法也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条件之一。所以,为了依法作出正确裁决,就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举证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要依据为贯彻法律、法规而指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事务的需要。所以为了使人民法院弄清全部案件情况,被告的举证内容当然就包括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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