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3)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三)增加几种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研究,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类型越来越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应当继续完善和增加各类判决类型,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各类行政案件实践情况,以使行政判决更具合理性、科学性。
1. 增加禁令判决。即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某种行为时。
2. 增加部分判决(中间判决)。部分判决,适用于行政案件复杂,可以分阶段处理的情况。部分判决的设计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救济。部分判决可适用案情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当事人又提出部分判决请求的情况。
3.增加自为判决。即当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法院可自己代替行政机关作为,这是撤销后重做判决的替代方式。设计此种判决是为了给相对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但受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司法权本身的性质所限,自为判决的使用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4.增加舍弃判决。即法院在原告向其舍弃诉讼标的的主张或者被告向其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有理由时,如该诉讼标的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无涉,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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