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大力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努力实现依法行政与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县和构建“和谐荣县”,树立法治政府“以民为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县和构建“和谐荣县”,树立法治政府“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形象,荣县人民政府创新举措,努力打造我县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通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我县实现了司法监督与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现在,我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接受司法监督,尊重人民群众诉权,尊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荣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为推动我县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构建“和谐荣县”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有幸作为政府代表在这里作经验交流,我感到十分欣慰和自豪。下面就我县如何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如何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作一发言,与大家共勉。

  一、实践和经验证明,依法行政离不开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官本位”思想的作祟、法律上的盲点,许多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怕当被告、怕坐被告席、怕丢面子、怕输官司的畏惧心理,对行政审判不但不支持、配合,反而说三道四,责难较多。九十年代初期,我县尚属农业大县,生猪税收是县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当时生猪税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不完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生猪税费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如1991年,我县曾发生某乡政府因公民偷漏税而违法扣车并罚款的事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偷逃税收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乡政府违法实施处罚属越权行政。为了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不造成生猪税费的流失,法院本着“严肃执法,讲究方法,注重效果”的原则,一方面主动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另一方面积极向人大、县政府领导汇报全县生猪税费行政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引起县人大、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后在人大的监督下,乡政府主动撤销了违法的,并承担了因扣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为此,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法院的建议,编发了《现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条款目录》一书,再一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职权予以具体、明确,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又如,九十年代中期,我县曾发生某乡部分村民,因不满某小学对其子女入学收取议价费,多次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均未得到及时答复和解决,遂联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这类纠纷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纠纷客观存在,如不给予解决,村民将集体上访,从而造成不安定因素。法院将此情况及时向县政府、物价局、教育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引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后通过协调,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从而使一触即发的官民矛盾得以化解。法院对这两起案例的妥善处理,充分证明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将行政审判服务于大局、服从于大局,充分发挥司法为民、执法兴县的职能保障作用。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有效地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它不仅没有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造成障碍、制造难题,反而起到了“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对于消除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审理的各类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大大消除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密切了干群关系,减少了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稳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