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维护人性尊严是宪法保护的主要目标出发,站在行政诉讼的视角,阐述了将维护人权落实到实处的权利救济应该是无漏洞的。“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必须是无漏洞的。提出建立无漏洞权利救济的思考,指出无漏洞权利救济应该是公平有效的。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人性尊严 权利救济 公权 私权
[论文正文]:
“人性尊严”首见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首先呼应人性尊严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丰富和充实了人权内涵。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而突破了将人权仅仅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概念,为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开辟了新的领域。《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奋斗目标,为此后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提供了灵感的源泉和发展的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权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是普遍的。所有人享有一切人权,是全人类努力追求实现的共同的目标。随之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维护人性尊严,保障人民权利已成为各国宪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几乎没有一种宪法不是以保障人权为主要目标的。
罗马法中有句谚语:“法律恒须规定救济,救济设于权利之后”。英国法有句谚语:“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才能真正把保障人性尊严的人权落实到实处。
无漏洞的权利救济就是指国家必须提供一种途径(或管道),使得所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获得权利保障,使用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实现其权利。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必须是对于所有公民开放,无论公民的身分或职业,无论事件的属性与特质,只要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均可向国家请求保护。此种无漏洞的权利救济途径,应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这是宪法所保障人民诉讼基本权利的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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