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是众多行政案件的实质所在,利益衡量方法为此种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作为利益衡量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若干问题解释》第58条是一个无奈而理性的选择。当违法,但公共利益在个案的利益衡量中取得优先时,确认违法判决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最佳方案。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利益衡量;经济分析
[论文正文]:
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宪法激活的时期,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争取和维护个人权利的热情空前高涨。近年来出现的围绕新兴权利的众多诉讼案件,[①]正说明了这一发展趋势。本文将要讨论的以阳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即是其中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能够引起社会公众包括众多学界人士的关注,这自然与新兴权利诞生伊始所特有的眼球效应有关。但在我们看来,上述原因绝不能成为案件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此类案件更为本质的意义在于,突显了公民个人权利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击,其审理结果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解决具有指导性意义,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自身的价值范围。
随着我国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以及市场经济中利益多元化对公共利益的隐性消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几率大大增加。从案件审理中抽象、提炼出一套利益冲突解决规则,并将之适用于正在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类似案件,这不仅是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案件自身的典型性及其所包含的普遍性意义都将使得本文的探讨意义重大。
一、案情简介及核心问题
在对案件做出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案件自身的情况及背景作个简单介绍。某市文化大厦项目,系该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工程造价500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部分将用于该市文化局的拆迁安置。2004年5月,该市规划局向开发商某建筑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3月20日,位于工程附近的住宅小区内23位居民认为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对其日照将产生严重影响,遂以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行政案件审理期间,该工程的建设项目暂停施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建筑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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