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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7)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非法言词证据均加以排除,但它们所谓的“非法言词证据”在范围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有些国家,非法言词证据仅限于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包括违反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设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也必须明确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范围。

  从目前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仅限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而不包括使用其他侵犯人权的方法或违反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而获取的言词证据。如采用“车轮战”连续讯问获得的供述、讯问主体不适格的场合下获得的供述以及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后,进行讯问获得的供述等。其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而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谓“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即将违法的取证方法界定为所有“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头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范围较为宽泛,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个问题上也作了更加详备与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吸收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加以扩大。

  具体来说,我国应在立法中明文规定,通过以下手段和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1)刑讯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的方法;(2)威胁、欺骗。威胁是指询问人员声称如果被询问人如果不陈述,某些不利后果就会发生在被询问人或者其亲友身上。欺骗是指以虚假的、不可能实现的利益,哄骗被询问人陈述;(3)使人疲劳、饥渴。使人疲劳,就是不允许被询问人有合理的休息的时间,使用连续讯问的方法折磨被询问人,使其无法忍受而不得不进行供述。饥渴,就是不给饮食,让被询问人感到饥饿、口渴,从而不得不进行供述;(4)服用药物、催眠。服用药物,是指给被询问人服用有损其意志力的药物,使其在不清醒的状态下进行供述。催眠,就是使用催眠术,使被询问人失去自我控制能力,从而进行供述;(5)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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